星期五, 5月 15, 2009

代表

這天,我們的特首說代表了香港人的意見。他說:

「香港人對六四的感受及看法,我是明白的。但事件發生了到現時已經很多年了。期間,國家在各方面的發展都得到驕人的成就,亦為香港帶來經濟的繁榮。我相信香港人對國家的發展會作出客觀的評價,這是我的看法。」

陳述句其實並無問題,問題是,他說自己代表了香港人的意見。他說:

「我再說多一次,我的意見就是代表香港人整體的意見,他們的意見亦會影響我的意見。剛才我所說的,就是我感覺到香港人對於現時的看法,這亦是我現時的看法。」原文可見政府新聞稿: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905/14/P200905140245.htm)

上課過後一打開FACEBOOK,四方好友爭相在STATUS UPDATE了曾蔭權不能代表我這樣的話。於是,我找來了政府的新聞稿,找來了有線的足本片段(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302997),更找來了基本法,看看有沒有賦予特首代表香港人的權力。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行政長官一段,條文寫道: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賦予的,是特首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以我理解,是一種對外的,或者在一些國際場合中,可以以特區行政長官的身份,來代表香港作出發言,談判,協商,交流等等的權力。而對內的,應該是同一條四十三條之中的第二句: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所謂負責,當是好好了解人民意願,為人民爭取最大福祉,而不是以長官意志,強加人民身上。

猶記得以往大學時期,當上系會幹事,遇有要就事件表態的時候。當時我們有討論過,到底可以就此發出聲明,還是該先徵詢會員的意見。以我的認知,一個幹事會,由於在會章內的職責,只「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須向會員大會負責」,當中只有會長一人,在會章中列明職責為「對外代表系會」。雖則如此,每每有涉及會員利益之事時,會長都不會隨便開腔回應,必須先召開幹事會會議,聽取幹事意見,如有不同聲音,則會尋求會員之共識,必要是會召開會員大會,投票決定取向。

當然,我們當時一個大約只有三百個會員的小小系會,尚且不敢妄以「代表所有會員意見」之名,對外公開立場。只是我們都是由會員一人一票投票產生,得到會員的信任票而當選,有著會員授權的基礎,會長才可以對外代表系會。

曾蔭權能代表我們嗎?由於我們沒有普選,實在不知道有多少市民是真心願意選他出來當我們的長官。當然,民主也有失敗時,但至少由民主選舉而得到議席或權力的人,都有民意支持。又或者,曾蔭權所能代表的,是當時七百九十六名有份投票的選委中,投票支持他的六百四十九票。

民主社會,一個成年人,除非已經授權他人,否則,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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